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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介绍

关于盗用本公司商标违法行为的严重申明
2015/4/30 阅读次数:[3907]

郑重声明

近段时间发现有个别人或公司盗用我公司的注册商标,现声明如下:

商标我公司于20150306日已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备案。

盐城嘉业纺织材料有限公司是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以下简称盐城嘉业)。作为注册商标“”的合法商标注册人,盐城嘉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所有赋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盐城嘉业的该权利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保护。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行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商标法》第52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法》第52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

()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

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 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十一)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十二)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

(十三)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第52

据此,如发现冒用盐城嘉业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名义开展商业活动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盐城嘉业的合法权益,给盐城嘉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失。

对于假冒盐城嘉业产品的公司,我们已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举报。

假冒盐城嘉业的恶劣行为也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以下规定,涉嫌构成犯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以上情况,盐城嘉业向假冒盐城嘉业产品的公司严正告知:

1、即日起立刻停止侵犯“”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即日起立刻停止以“”名义开展的所有经营活动!

3、我们将继续采取包括向工商检举、诉讼、向警方报案在内的一切合法手段追究假冒盐城嘉业产品的公司经济责任、司法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特此声明。

盐城市嘉业纺织材料有限公司

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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